时间:2020-08-31作者:小泽 阅读:
O签证适用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非凡能力的人,或在电影或电视行业中具有非凡成就的记录,并已获得的这些成就在国内或国际上的认可。
O签证分为以下子类别: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非凡才能的人(O-1)
艺术家或运动员的支持人员(O-2)
O-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子女(O-3)
要获得资格,此人必须来美国从事非凡能力或成就领域的工作。可以颁发的O签证数量没有上限。
O签证
O签证分为以下几类:
一般资源
O-1非凡能力(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
O-1非凡能力(艺术,电影或电视)
O-2支持人员
O-3家属
O-1非凡能力(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
该O-1类别适用于外国人拥有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非凡的能力 (不包括艺术,电影或电视)。
请愿文件要求
美国雇主应向以下机构提交请愿书(I-129表格):
同行团体(包括劳工组织)或由该团体指定的在外国人能力领域具有专长的人的书面咨询意见;
雇主与外国人之间的任何书面合同的副本,或雇用该外国人的口头协议的条款摘要;
外国人已获得国际公认的主要奖项(例如诺贝尔奖)的证据,或以下至少三个证据:
在努力领域中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励;
根据公认的国际专家的判断,要寻求分类的协会成员必须取得杰出的成就;
在专业或主要贸易出版物,报纸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的有关该外国人及其在寻求分类的领域中的工作的材料;
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始科学,学术或商业相关贡献;
在寻求分类的专业期刊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学术文章的作者;
合同或其他可靠证据所证明的服务的高薪或其他报酬;
以小组成员的身份或以专家的身份参加与寻求分类的领域相同;
具有重要声誉的组织和机构以关键或必要的能力就业。
如果上述标准不适用于该人的职业,请愿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该人的资格。
O-1非凡能力(艺术,电影或电视)
该O-1类别也适用于外国人谁是未来暂时的,具有超凡的能力在艺术在电影或电视业或非凡的成就。
O签证–请愿文件要求
美国雇主应向以下机构提交I-129申请:
书面咨询意见,描述申请人的能力如下:
如果请愿书是基于该人在艺术方面的非凡能力,则咨询必须来自该人所从事领域的同龄人(包括劳工组织);或由该小组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在该人的能力领域具有专长的人。
如果请愿书是基于此人在电影或电视行业中的非凡成就,则需要与该人的工作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的劳工和管理组织进行单独的协商。
雇主与外国人之间的任何书面合同的副本,或雇用该外国人的口头协议的条款摘要;
外国人已获得或提名了特定领域的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项的证据,例如奥斯卡金像奖,艾美奖,格莱美奖或导演协会奖,或以下至少三项的证据:
以重要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背书所证明的声誉卓著的制作或活动的主持人或主演参与者的身份执行或将要提供的服务;
个人或在主要报纸,行业杂志,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上有关个人的评论或其他发表的材料中显示的成就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认可;
主要商业或备受赞誉的成功记录,如标题,等级或在现场的地位,票房收据,电影或电视收视率以及在贸易杂志,主要报纸或其他出版物上报道的其他职业成就等指标所显示;
受到外国人从事领域的组织,评论家,政府机构或其他公认专家的成就的重大认可,其推荐书清楚地表明了作者对外国人成就的权威,专门知识和知识;
如合同或其他可靠证据所示,与该领域其他人有关的服务的高薪或其他可观报酬;
如果上述标准不适用于该人的职业,请愿人可以提交可比证据以确立该人的资格。
O-2支持人员
在O-2类别适用于人员陪同的O-1艺术家或运动员以帮助特定事件或性能。此人将成为O-1艺术家或运动员的艺术或运动表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他或她执行的支持服务是美国工人无法轻易完成的,并且对成功完成表演至关重要。O-1。
请愿文件要求
请愿书必须由美国雇主与O-1请愿书一起提交,并且必须与以下文件一起提交:
书面咨询意见。
如果O-2申请是针对在艺术领域具有非凡能力的O-1外国人陪同的外国人,则意见必须来自具有相关技能领域专门知识的劳工组织。
如果O-2申请是针对伴随电影或电视领域非凡成就的O-1外国人的外国人,则意见必须来自具有相关技能领域专门知识的劳工组织和管理组织。
O-2签证持有人与O-1人员当前的必要性,关键技能和经验的证明,并且该人具有使用O-1关键技能和必要支持服务的丰富经验。对于特定的电影或电视节目制作,应有证据表明大量制作已经在美国以外进行,并且将在美国境内进行,并且外国人的持续参与对于成功完成制作至关重要。
O-3家属
O-1的配偶和以O-3身份入学的未成年子女(受抚养人)。他们可能不能在美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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